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特钢或公司)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于2019年11月8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中信特钢于2019年11月27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据此,本所律师对前述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审议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补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的后续批准和授权情况
2019年11月27日,中信特钢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重大现金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签署<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议案》《关于签署<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中信特钢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中信特钢与泰富投资签署的《产权转让合同》《盈利补偿协议》等交易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依法实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唐丽子
焦福刚
张亚楠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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