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事项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股权托管协议》以及向股东出售孙公司全部股权事宜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股权托管协议》以及向股东出售孙公司全部股权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拟终止全资孙公司石家庄派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业务,与公司股东派思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全资孙公司石家庄派诚公司100%股权按2019年7月31日账面净资产值转让给派思投资。上述关联交易按评估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同意将本次两项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同时,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夏同水
吴长春
高景言
2019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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