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出售新大牧业股权是基于公司初始投资成本收回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投资价值有效实现、增加公司现金流,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有利于公司利用本次交易现金流结合五年战略规划,以“自繁自养”+“轻资产”模式快速扩大养殖规模。本次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持有新大牧业25%股权转让给温氏(深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卢 锐 孔 英 冀志斌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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