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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之业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持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
致: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公司”)于2017年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方炎林等 16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因方炎林、李培勇、赵宏田、周松庆、张彦彬、王有禹、胡兵、王崟、深圳市电广股权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电广”)、樟树市睿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日投资”)、樟树市尽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尽皆投资”)、樟树市齐一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齐一投资”)(以上十二方合称“业绩补偿承诺方”)未实现承诺业绩而需回购并注销赵宏田、周松庆、张彦彬、王有禹、胡兵、王崟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通世纪委托,作为宜通世纪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应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无意也无法对涉及会计、审计、税务处理等其他非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本所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概况
根据宜通世纪于2017年4月11日公告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等资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方炎林等发行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53 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宜通世纪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方炎林等16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倍泰健康100%股权,并向不超过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8,200万元。
根据宜通世纪的相关公告,倍泰健康于2017年4月17日完成了资产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宜通世纪向方炎林等10名股份对价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39,353,478股新股于2017年5月12日上市。
(二)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补偿约定
1. 利润承诺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与之相关的补充协议等约定,业绩补偿承诺方向公司承诺:
(1)倍泰健康201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4,600万元;
(2)倍泰健康2016年度和2017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1,100万元;
(3)倍泰健康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9,800万元;
(4)倍泰健康2016年、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31,100万元。
2. 业绩承诺补偿约定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与之相关的补充协议等约定,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各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倍泰健康于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情况,以《专项审核报告》结果为准。
如在业绩承诺期内,倍泰健康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补偿承诺方应向公司支付补偿。当期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累计承诺净利润合计数×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其中累计承诺净利润合计数指业绩补偿承诺方承诺的倍泰健康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数,即31,100万元。
如业绩补偿承诺方需向公司支付补偿的,则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业绩补偿承诺方以现金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由业绩补偿承诺方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补偿。具体如下: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
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公司在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
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前金额为准)×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2)业绩补偿承诺方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业绩补偿承诺方以现金补偿。
无论如何,业绩补偿承诺方向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总计不超过标的公司股权的交易总对价。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如业绩补偿承诺方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其应在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如有)在指定媒体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并对该等股份进行锁定的指令,并需明确说明仅公司有权作出解除该等锁定的指令,该部分股份不拥有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且不享有对应的股利分配的权利。以上用以补偿的股份由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若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因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业绩补偿承诺方承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2个月内,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该等股份按照本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公司股份占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公司其他股东。
如业绩补偿承诺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负有现金补偿义务,业绩补偿承诺方应在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如有)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额一次性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业绩补偿承诺方内部按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占业绩补偿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合计取得的交易对价的比例分担业绩承诺补偿责任和标的公司股权减值补偿责任,业绩补偿承诺方内部就其承担的补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 据广 东正 中珠 江会 计师 事务 所(特殊普 通合 伙)出具 的广 会专 字[2017]G16037800058 号《审计报告》和广会专字[2018]G16037800148号《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差异鉴证报告》审定倍泰健康 2016 年度实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为4,987.59万元。倍泰健康2016年度实现承诺口径净利润为4,987.59万元,大于盈利承诺数4,600万元,已完成了2016年业绩承诺。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ZC10164号《审计报告》计算实现的2017年度净利润数为5,629.12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根据《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C10165号),倍泰健康2017年度实现承诺口径净利润为5,629.12万元,2016年度和2017年度累计实现承诺口径净利润为10,616.71万元,与2016年度和2017年度累计盈利承诺数11,100万元的差异数为-483.29万元,已完成2016年度和2017年度累计盈利承诺数的95.65%。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325号《审计报告》审核结论计算实现的2018年度净利润数为-38,153.72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根据《关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326号)、《关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补充说明》(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380号),倍泰健康2018年度实现承诺口径净利润为-38,153.72万元,2016年度至2018年度累计实现承诺口径净利润为-27,537.01万元,与2016年度至2018年度累计盈利承诺数19,800万元的差异数为-47,337.01万元,实现盈利情况完成了业绩承诺的盈利目标的-239.08%,未完成2016年度至2018年度累计盈利承诺。
(四)业绩补偿方案
根据宜通世纪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因倍泰健康未能完成2016年度至2018年度累计盈利承诺,业绩补偿承诺方需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应补偿总金额为970,736,690.00元。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业绩补偿承诺方优先以其在交易取得的36,773,014股限售股份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股份数量如附件一所示。
因方炎林、李培勇所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份已被质押和司法冻结,深圳电广所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公司暂无法回购及注销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先将除方炎林、李培勇、深圳电广外的其他业绩补偿承诺方所持有的1,057,455 股股票以1元总价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审议及批准
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宜通世纪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如下审议及批准程序:
2019年4月30日,宜通世纪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9年4月30日,宜通世纪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关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2019年5月15日,宜通世纪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以及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宜通世纪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内部审议及批准程序,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安排
1. 补偿股份数
因方炎林、李培勇所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份已被质押和司法冻结,深圳电广所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公司暂无法回购及注销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拟回购并注销的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 业绩补偿承诺方 回购注销股份数量(股)
1 赵宏田 220,323
2 周松庆 220,323
序号 业绩补偿承诺方 回购注销股份数量(股)
3 张彦彬 205,615
4 王有禹 146,866
5 胡兵 132,164
6 王崟 132,164
合计 1,057,455
2. 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并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以总价1元的价格回购除方炎林、李培勇、深圳电广外的其他业绩补偿承诺方所持的1,057,455股股票。
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与除方炎林、李培勇、深圳电广外的其他业绩补偿承诺方签署的相关协议。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内部批准程序,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和价格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业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持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张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姚继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倪艾坦
2019年9月16日
附件一:业绩补偿承诺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股份补偿数量或现金补偿金额
序 业绩补偿 获得股份对价 直接获得现 其中:尚未 合计获得对价 获得对价占 需承担补偿总金额 其中:需承担的 其中:需承担的
号 承诺方 金额 股票数量 金对价(元) 支付的现金 (元) 比 (元) 股票补偿数(股) 现金补偿金额
(万元) (股) 对价(元) (元)
1 方炎林 40,227.56 28,269,543 - - 402,275,596.89 55.3999% 553,999,425.53 28,269,543[注1] 151,723,828.64
2 深圳电广 6,215.51 4,367,892 - - 62,155,103.16 8.5598% 85,597,763.60 4,367,892[注1] 23,442,660.44
3 李培勇 4,380.17 3,078,124 - - 43,801,704.52 6.0322% 60,322,125.75 3,078,124[注1] 16,520,421.23
4 赵宏田 313.52 220,323 - - 3,135,196.29 0.4318% 4,317,679.12 220,323 1,182,482.83
5 周松庆 313.52 220,323 - - 3,135,196.29 0.4318% 4,317,679.12 220,323 1,182,482.83
6 张彦彬 292.59 205,615 - - 2,925,901.45 0.4029% 4,029,445.82 205,615 1,103,544.37
7 王有禹 208.99 146,866 - - 2,089,903.18 0.2878% 2,878,139.19 146,866 788,236.01
8 胡兵 188.07 132,164 - - 1,880,693.72 0.2590% 2,590,023.48 132,164 709,329.76
9 王崟 188.07 132,164 - - 1,880,693.72 0.2590% 2,590,023.48 132,164 709,329.76
10 睿日投资 - - 172,922,300 17,292,230 172,922,300.00 23.8142% 220,850,117.19 - 220,850,117.19
11 尽皆投资 - - 5,833,200 2,333,280 5,833,200.00 0.8033% 5,699,992.40 - 5,699,992.40
12 齐一投资 - - 24,094,500 9,637,800 24,094,500.00 3.3182% 23,544,275.33 - 23,544,275.33
合计 52,328.00 36,773,014 202,850,000 29,263,310 726,129,989.22 100.0000% 970,736,690[注2] 36,773,014 447,456,700.79
注1: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如业绩补偿承诺方需向公司支付补偿的,则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按发行价格14.23元/股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业绩补偿承诺方以现金补偿。鉴于方炎林、李培勇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股票已被质押且被轮候冻结、深圳电广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股票已被冻结,且方炎林已被公安机关逮捕,待方炎林、李培勇、深圳电广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获对价股份达到可注销状态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授权下启动上述股份的注销工作。后续若方炎林、李培勇、深圳电广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获部分或全部对价股份因被依法处置导致股份不足以向公司进行补偿时,不足部分需由方炎林、李培勇、深圳电广以现金方式补偿。
注2:鉴于倍泰健康未完成2016年度至2018年度累计盈利承诺,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承诺方应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总金额为10亿元。同时,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剩余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为29,263,310.00元,该部分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已用于支付业绩补偿,实际业绩补偿金额应为股权交易的总对价减去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故业绩补偿承诺方尚需补偿总金额为970,736,690.00元。
即:需承担补偿总金额=应补偿总金额1,000,000,000元-剩余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为29,263,310.00元=970,736,6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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