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投资入伙海淀上市公司协同创新基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投资入伙海淀上市公司协同创新基金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拓展投资渠道,助力产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投资入伙事项。
独立董事:甘培忠、丁芸、范贵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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