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高宝矿业有限公司现金收购明溪县长兴萤石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确认并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2、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高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宝矿业”)收购明溪县长兴萤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萤石”)股权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规模、延伸产业链条、丰富产品体系,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公司全资子公司高宝矿业收购长兴萤石股权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作为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长兴萤石100%股权事项未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负面影响。
4、高宝矿业与长兴萤石自2019年9月至2019年末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日常经营需求,有利于双方业务发展。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参照市场公允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高宝矿业收购长兴萤石100%股权的事项及高宝矿业与长兴萤石的日常关联交易,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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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平----------------------
余劲松----------------------
张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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