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为保护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本次董事会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关联方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拟转让内蒙古察哈尔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的决定,现将上述股权转让给国电投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交易价格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的价值为转让依据,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受让方青格洱新能源公司股东国家电投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供和接受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由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霍林河坑口发电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公司逐笔分批次向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累计不超过60,000万元,借款利率不低于公司平均融资成本加税费;通辽发电总厂、通辽第二发电公司拟通过国家电投财务公司向通发新能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批次向通发新能源公司分别提供累计不超过16,000万元、26,000万元的委托贷款,用于补充通发新能源公司资金需求。
2.经核查,公司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股权,持有通发新能源公司100%股权,本次提供和接受的贷款用于补充霍煤鸿骏流动资金及满足通发新能源公司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确定有合理的贷款利率及结息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贷款受托人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故本次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前述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另外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上述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独立董事:王结义、陈海平、程贤权、夏鹏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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