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众应互联 公告编号:2019-104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冉盛(宁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盛宁波”)、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市摩伽”)、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于 2017 年 11 月签署了《合伙协议》,公司与中航信托、爱建信托于 2017 年 11 月签署了《有限合伙份额差额补足及收
购协议》。海通并购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指定中航信托出资认购上海能观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能观”、“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份额,
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1 月 21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的进展公告》。
中航信托已与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中航信托?天顺【2017】515 号上海能观基金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2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设立并购基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公告》。
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9)京03民初612号和《传票》,现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事项涉及的诉讼情况
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三:珠海横琴新区长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四:郭昌玮
第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按照“原告实缴出资金额人民币180,000,000元+自原告实缴出资金额到位日(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被告一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信托投资收益率25.5%/年(按照360天计算)计算的投资收益-截至收购日原告已获得的收益分配及已收回的实缴出资总额”向原告支付合伙份额收购款(截止至2019年7月26日暂计为人民币258,030,000元);
(2)判令被告一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合伙份额收购款付清之日止,以2019年5月22日计算的未付合伙份额收购款人民币249,61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7月26日暂计为人民币8,237,295元;
(上述两项诉请金额截至2019年7月26日合并计算暂计人民币266,267,295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前述未支付的款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2、诉讼理由
原告原系第三人受托管理的“中航信托·天顺【2017】515号上海能观基金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标的信托”)委托人及受益人。现根据第三人于2019年7月26日发送的《原状分配通知书》及《转让通知书》,原告在标的信托以财产原状分配全部信托财产后取得了本案所涉的全部债权、担保权利及其他相关权益。
2017年11月,第三人(代表标的信托,下同)、被告一及案外人冉盛宁波、案外人霍市摩伽、案外人爱建信托共同签署了编号为“RSNB-SHNG-2017-001”的《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并于其后由各合伙人共同签署了编号为“RSNB-SHNG-2017-001-02”的《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以下简称“《分配决议》”)、编号为“RSNB-SHNG-2017-001-02-01”的《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之补充决议》(以下简称“《分配补充决议》”),根据相关协议及决议的约定,各合伙人共同成立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标的合伙企业”),其中第三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预期投资收益率为25.5%/年(按照360天计算)。
另,第三人与被告一、冉盛宁波、霍市摩伽共同于2017年11月17日签署了编号为“SHNG-ZYHY-ZHXT-2017-01”《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份额差额补足及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约定被告一应自第三人在标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全部实际交付之日起满18个月履行收购第三人持有的标的合伙企业份额的义务,收购款价格为第三人实缴出资到位至收购日止按照第三人预期投资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价款支付期限为收到合伙份额收购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第三人认缴出资全部实际缴付之日起满18个月(孰先为准),并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同日,第三人与被告二、被告三分别签署了编号为
“SHNG-RSSR-ZHXT-2017-01”、“SHNG-CSZB-ZHXT-2017-01”的《保证合同》(“以
下统称《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向第三人支付合伙份额收购款
及违约金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第三人于2017年11月21日向标的合伙企业按时、足额地支付了合计人民币18,000万元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
2018年9月5日被告四向原告及第三人共同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当该函列明的情况下,其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第三人支付的投资本金人民币18,000万元及按照年化收益率25.5%计算的投资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019年5月22日,第三人向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发送了《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收购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支付合伙份额收购款的义务,并于2019年5月29日再次向被告二、被告三发送了《保证责任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履行保证责任。2019年6月5日,由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均未能在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向被告四发送了《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收购差额补足通知书》,要求被告四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但四被告均未向第三人或原告支付任何合伙份额收购款。
2019年7月26日,第三人向四被告发送了《转让通知书》,告知其因标的信托以财产原状分配,本案所涉的全部债权、担保权利及其他相关权益均以转让与原告,四被告应向原告履行相关义务。
二、民事传票的内容
1、卷号:(2019)京03民初612号
2、案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3、被传唤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传唤事由:庭审
5、应到时间:2019年12月16日9时30分
6、应到处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第17法庭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明显影响。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的结果按规程应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传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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