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关于收到朱丹丹案一审判决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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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16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朱丹丹案一审判决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原告朱丹丹与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2017年8月25日,公司与朱丹丹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朱丹丹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年化固定利率36%,2017年9月29日,公司关联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朱丹丹汇入的首笔借款,最终收到共计4500万元人民币,该借款已逾期。
    
    2018年7月3日,朱丹丹就其与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丹丹要求返还4,500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关利息及费用。但由于该案涉嫌伪造公章存在犯罪嫌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朱丹丹的起诉。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8月29日、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8)、《关于收到(2018)浙0102民初3045号案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3)。
    
    2、2019年3月26日,朱丹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借款本金45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有关费用,共计59,4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原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该案于2019年7月16日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
    
    “一、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丹丹归还借款本金 26,750,383.58 元及相应利息(以26,750,383.5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丹丹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朱丹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25,850元,由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负担193,835元,由朱丹丹负担132,015元。原告朱丹丹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343,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飘飘云公司仲裁案
    
    公司近日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19)京仲案字第5121号仲裁案《答辩通知》,申请人北京飘飘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飘飘云”)、柯岩、邵九州就公司控股子公司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诚合”)于2015年6月6日签订的《创业服务协议》、签订的《协议书》、签订的二份《股权出质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喀什诚合:(1)裁决被申请人协助三申请人注销柯岩、邵九州之股权质押登记手续;(2)裁决被申请人协助将其持有申请人飘飘云公司9.9%股份、1.1%股份分别无偿过户给申请人柯岩、邵九州;(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律师费7万元及1万元差旅费;(4)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王薇劳动人事争议案
    
    公司离任董秘王薇女士于2019年11月13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7,145.86元;(2)支付额外赔偿2,808,000元;(3)支付2018年11月1日-2018年12月20日工资128,207元;(4)支付2017年 7 月 10 日-2018 年 12 月 20 日未休年假工资 93,241 元;上述总计金额3,546,593.86元。该案件将于2019年12月18日10:20开庭。
    
    除上述正在进行中的仲裁案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后续将对案件提起上诉,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确定。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若本案最终因司法裁判生效确定还款义务,则上述承诺人保证于司法裁判生效之日起120日内履行足额偿还义务,如承诺人能够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本案最终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与承诺人沟通并督促承诺人后续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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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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