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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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19-050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6日在深圳市光明区高新产业园区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19年11月21日以邮件及电话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学敏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逐项自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9,500万元(含59,5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Q=V÷P,其中:
    
    Q:指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当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③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④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拟修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4)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5)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9,500 万元(含59,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年产3万吨铝中间合金项目                      20,000.00           20,000.00
       2   年产10万吨铝晶粒细化冶炼用颗粒精             23,327.51           20,000.00
           炼剂项目
       3   工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000.00           10,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9,500.00            9,500.00
                       合计                             62,827.51           59,500.00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9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权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0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须经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最终以前述监管机构核准的方案为准。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告编号:2019-052)。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编制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同时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并出具了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9-053)。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认真分析,制定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及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工作,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具体事项,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9)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9年12月18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光明区高新产业园区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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