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江苏华统饲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后,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兴化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转让全资
子公司江苏华统饲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将有利于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实现公
司资源有效配置,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兴化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
转让全资子公司江苏华统饲料有限公司100%股权。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0 年 2 月 19 日,该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
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预留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公司以 2020 年 2 月 19 日为预留授予日,
以 6.9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9.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方明
周伟良
金 浪
2020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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