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信息:公司章程(2019年11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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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程
    
    (修订版 草案)
    
    经董事会第七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第五章 董事会....................................... 18
    
    第一节 董 事...................................... 18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1
    
    第三节 董事会..................................... 23第六章 党 委........................................ 27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第八章 监事会....................................... 31
    
    第一节 监事....................................... 31
    
    第二节 监事会..................................... 32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7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 通知....................................... 37
    
    第二节 公告....................................... 38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9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0第十三章 特别条款.................................... 41第十四章 附 则....................................... 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1999年7月,经深圳市政府深府办(1999)70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深司字N53547。
    
    第三条 公司于2000年3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于2000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 Shenzhen SDG Information Co., LTD.(缩写为SDGI)。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B座18楼。
    
    邮政编码:51805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2,393,695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高效管理和高新技术创造效益,以积极和稳健的经营,开拓和发展公司业务,以最佳产品和服务竞争市场,使全体股东得到丰厚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光纤、光缆、光纤预制棒、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光器件、配线产品、宽带多媒体设备、光网络单元、高低压配电产品、开关电源、智能监控产品、在线监控系统、光纤传感系统及设备、智能终端产品的生产、销售;消防电子产品、安防产品及系统的设计、生产及销售;电器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通信
    
    终端产品的设计、生产及销售;数据中心系列产品的研发、销售、安装和维护;
    
    智能弱电及数据中心工程的技术咨询、设计、施工及维护;综合布线产品、电力
    
    电缆、电力通信光缆、金具及附件、导线、铝包钢绞线、光纤复合电缆的生产(生
    
    产项目另办执照);通信设备系统工程(含物联网智能管理系统)的设计、安装、
    
    维护、调试,咨询,计算机软硬技术及软件工程的开发、销售、服务;信息科技
    
    领域光电器件技术和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
    
    通讯信息服务(不含限制项目);节能技术服务(不含限制项目);输变电、配
    
    电、通信工程总承包;设备租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在
    
    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技术开发与销售;经营进出口业
    
    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自动化设备应用技术的开发;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机动车辆停
    
    放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下列七家公司为公司发起人,他们于1999年7月公司设立时以资产(投入到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认购公司股份总额为18,000万股。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荣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龙飞无线电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汉国三和有限公司
    
    中国通广电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752,393,69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52,393,695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的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关联交易。
    
    发生前款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在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该类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为本章程第五条列明的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网络参加会议便利时,股东身份的确认、股东提出质询发表意见的方式方法、投票结果的统计确认将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或认可的网络投票平台的规则和方法办理。具体规则和方法公司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提案。
    
    提名人应同时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侯选人的个人情况以及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详细材料。提名独立董事侯选人的,提名人还应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公开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依据所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提名提案,分别汇集成提交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名单提案,不得遗漏。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对由其提议并召集的股东大会提案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公司利益进行审查。
    
    董事会依前款规定审查股东大会提案时,对于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董事会只能够审查候选人是否存在《公司法》和本章程第一百○一条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以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九条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需分开表决。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时,股东有权计投的总票数为本次会议投票应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与股东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乘积。
    
    对于股东有权计投的总票数,股东可以分散投向数名候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名或数名候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股东对单个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总和不超过股东有权计投的总票数。
    
    股东投出的选票数多于其持有的有权计投的总票数时,股东所投选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投出的选票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所拥有的有权计投的总票数时,股东所投选票有效,应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候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得票情况,得票数多者当选,且每位当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必须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其在本次股东大会的选举中不能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但已当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2/3以上时,董事会/监事会可择机就所缺名额再次组织股东大会选举补充。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2/3以上时,则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行职责,并且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对公司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推举的职工代表监事,不必经股东大会选举,直接当选。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现场投票结果为准,同一表决权出现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当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后就任。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员工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股东大会通过的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以外的投资项目,且公司本身从事该项目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除外,但公司应自事实发生后及时修改章程;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况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酬金,独立董事的酬金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补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职责及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超过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并决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并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以外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科学决策,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董事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参考或者前置性意见。
    
    董事会制订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章,规范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章和具体组成人员由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投资项目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及以下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该项投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有权并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公司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投资决策权限与程序、投资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转让与回收、投资的评价与奖惩等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以自有不动产或股权、债权等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的,累计金额(以资产或权益账面值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及以下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以现金、外汇、股票、国债、债券等金融资产委托具有合法从事委托理财的机构进行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财活动,累计金额(股票以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其余以面值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及以下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非召开会议期间,代表董事会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四)董事会非召开会议期间,领导并检查公司审计监督部门的工作;
    
    (五)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六)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七)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向董事会或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的建议人选;
    
    (十)向董事会或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向董事会提名公司审计监督部门负责人、股证事务代表的人选。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新一届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如果在当选的股东大会后即刻召开,可以口头通知并立即召开。如果有董事对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提出因时间仓促无法表达意见,则会议不对该事项做出决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3日。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传真签字,决议签字原件应立即送达或邮寄送达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只能够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 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六章 党 委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司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党员和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六)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党委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和宣传教育措施;
    
    (二)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
    
    (三)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公司党委工作机构设置、党委委员分工、党组织设置、党组织换届选举、党委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等;
    
    (四)以党委名义部署的重大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审定下属党组织提请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五)党委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内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审批直属党支部发展新党员;大额党费的使用;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审议公司纪委工作报告和案件查处意见,管理权限内的重大案件立案和纪律处分决定;
    
    (八)公司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需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党委讨论审定以下事项:
    
    (一)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提请公司党委会审定的问题;
    
    (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报告,工代会、职代会、团代会等会议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
    
    (四)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下列属于党委会履行前置研究程序并提出意见建议的重大事项,在董事会、经理层在研究决定之前,应当先征求党委会的意见。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治理及发展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章程修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制定、修改;重大投融资、担保、资产重组、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本运作等重大决策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组织管控和机构设置方案,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等。
    
    (三)公司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包括生产经营方针;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四)干部人事重大事项。包括公司考核、薪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按程序需提交董事会、经理层通过的人事安排。
    
    (五)需党委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于重大事项前置研究讨论程序:
    
    (一)党委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办公会议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意见和建议。如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委制定专门议事规则以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党的纪律审查和纪律监督职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六)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七)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八)保障党员权利;
    
    (九)其他应由纪委承担的职能。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四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监事不得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与聘任其职务的董事会任期相同。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出涉及总经理职权范围内事项的议案;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依据劳动法等法规和公司的经营状况,拟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职工的薪酬和福利政策,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十)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解聘和奖惩;
    
    (十一)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工作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依据总经理的提名,任免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副总经理的职权依据总经理工作细则或总经理的授权而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为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应优先采用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公司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三)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六)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配备专职审计监督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和审计监督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监督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被送达人确认收到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日为送达日。
    
    第二百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认可报刊中的一种或数种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网站。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条规定的报刊以及一种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条规定的报刊以及一种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在本章程第二百条规定的报刊以及一种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条规定的报刊以及一种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报刊上公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特别条款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涉及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五)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六)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军工事项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八)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本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九)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股权、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资本金注入方指定的国有公司持有。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为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潜在关联人是指因为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成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
    
    (四)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第二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本章程中文版为准。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制度》。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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