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阮鸿献先生不具有《公司法》第146条、148条规定的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阮鸿献先生的任职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选举阮鸿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关于聘任阮鸿献先生担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阮鸿献先生不具有《公司法》第146条、148条规定的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阮鸿献先先生的任职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阮鸿献先生担任公司总裁。
三、关于聘任阮国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阮国伟先生不具有《公司法》第146条、148条规定的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阮国伟先生的任职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阮国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
四、关于聘任张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张勇先生不具有《公司法》第146条、148条规定的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张勇先生的任职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张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
五、关于聘任李正红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李正红先生不具有《公司法》第146条、148条规定的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李正红先生的任职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李正红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
六、关于聘任代四顺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代四顺先生不具有《公司法》第146条、148条规定的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代四顺先生的任职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代四顺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关于聘任李正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李正红先生不具有《公司法》第146条、148条规定的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李正红先生的任职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李正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杨先明 龙小海 陈旭东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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