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方案股东大会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对该议案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将于2019年11月22日到期。公司拟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基于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行业情况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公司到期不再延期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我们同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本事项,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蒋建华
包文兵
王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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