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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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9-49号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9年11月25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4日下午3:00至2019年11月2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王航军
    
    6、通知情况:本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2019年11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7、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数380,824,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3.93%,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80,817,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72.0790% ;B股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400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59%。
    
    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0.0005%;B股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各项议题。
    
    1、以赞成股份380,430,597股(其中A股380,430,597股,B股0股),反对股份393,552股(其中A股389,552股,B股4,00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通过了《关于制订<员工跟投管理办法>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1%;反对393,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以赞成股份380,430,597股(其中A股380,430,597股,B股0股),反对股份393,552股(其中A股389,552股,B股4,00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通过了《关于制订<深物业集团观澜街道蚌岭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员工跟投管理办法>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1%;反对393,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兰、伍勖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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