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之独董意见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 (集团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十二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在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己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及结算业务,出于风险防范考虑设置单日存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l亿元,使公司风险相对可控,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未发现董事会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实施上述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中炬高新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之独董意见(此页无正文,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 事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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