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
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或“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出售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摊薄即期回报及上市公司拟采取措施发表核查意见:
一、本次重组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后的每股收益变化如下:
项目 2018年度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备考数)
营业收入(万元) 662,134.96 237,689.02
净利润(万元) -386,903.66 20,901.7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387,599.52 20,205.9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11 0.11
项目 2019年1-7月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备考数)
营业收入(万元) 572,541.91 140,187.86
净利润(万元) 25,798.76 13,275.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25,873.73 13,350.1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07
由上表可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8年度每股收益不存在被摊薄的情形,2019年1-7月每股收益由于剥离普莱德而被摊薄。
二、填补回报并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能力的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充分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提升
(一)增强上市公司自身经营能力,提高竞争能力
公司将继续坚持以“智能制造”为战略愿景、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高端智能装备解决方案提供商”,不断发挥上市公司竞争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维持现有制度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上市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
三、相关主体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东方精工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新的监管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
的相关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东方精工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东方精工利益,切实履行对东方精工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东方精工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8年度每股收益不存在被摊薄的情形,2019年1-7月每股收益由于剥离普莱德而被摊薄。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可行,其制定的应对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朱 林 顾中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5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