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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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
    
    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
    
    之专项核查意见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或“评估机构”)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或“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问题与解答》”)的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如有),相关评估(估值)方法、评估(估值)假设、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一)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
    
    根据《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9)沪第1517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并且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7月31日,在资产评估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49,831.24万元。
    
    二、本次拟置出资产评估的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参数预测合理,且符合资产的实际经营情况。
    
    A.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1、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2、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3、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选择:
    
    由于被评估单位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采用资产基础法。
    
    根据我们对被评估单位经营现状、经营计划及发展规划的了解,以及对其所依托的相关行业、市场的研究分析,我们认为该公司在同行业中具有竞争力,在未来时期里具有可预期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
    
    被评估单位属于动力电池系统行业,在国内证券市场同规模的同类上市公司较少,且从近期上市公司并购案例看,并购同规模的同类公司的并购案例较少,故不宜采用市场法。
    
    通过以上分析,本次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进行。
    
    B.评估假设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基础性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假设在评估目的经济行为实现后,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将按其评估基准日的用途与使用方式在原址持续使用,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所具有的经营团队、财务结构、业务模式、市场环境等基础上按照其既有的经营目标持续经营。
    
    (二)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1、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方针无重大变化;
    
    2、银行信贷利率、汇率、税率无重大变化;
    
    3、被评估单位所占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4、被评估单位所属行业的发展态势稳定,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保持稳定;
    
    (三)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1、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或开发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之价款、税费、各种应付款项均已付清。
    
    3、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房地设备等有形资产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该等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该等资产所在地无危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四)对被评估单位及委托人所提供的评估所必需资料的假设
    
    假设被评估单位及委托人所提供的评估所必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评估对象有关的资产明细表、与评估对象有关的历史经营数据和历史财务数据及信息、与评估对象有关的预测经营数据和预测财务数据及说明、相关财务报告和资料及其他重要资料等)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和有效的。
    
    本次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被评估单位及委托人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尽管被评估单位及委托人已向本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和有效的,且本公司评估专业人员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已采取包括
    
    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我们认为适
    
    当的抽查验证并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但并不代表我们对
    
    其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
    
    (五)对从与被评估单位及委托人以外的其他方面所获取的资料的假设
    
    假设本次评估从与被评估单位及委托人以外的其他方面所获取的资料能够合理反映相应的市场交易逻辑,或市场交易行情,或市场运行状况,或市场发展趋势等。对本次评估引用的与价格相关的标准、参数等,我们均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了如实披露。
    
    (六)预测假设
    
    1、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企业按评估基准日现有(或一般市场参与者)的管理水平继续经营,不考虑该等企业将来的所有者管理水平优劣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
    
    2、被评估单位在未来的经营期限内的财务结构、资本规模未发生重大变化;
    
    3、收益的计算以中国会计年度为准,收益时点假定为每个预测期的期末;
    
    4、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对被评估单位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5、被评估单位与其关联方的所有交易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润转移情况;
    
    6、被评估单位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企业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责任,不考虑经营者个人的特殊行为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7、被评估单位能够按照企业管理层规划的经营规模和能力、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方针进行正常且持续的生产经营;
    
    8、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存在的不良、不实资产和物权、债权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不影响预测收益期的正常生产经营;
    
    9、被评估单位经营管理所需资金均能通过股东投入或银行负债业务解决,不存在因资金紧张造成的经营停滞情况;
    
    10、被评估单位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水平,其严格的内控制度和不断提高的人员素质,能够保证在未来年度内其各项监管指标保持历史年度水平,达到相关部门监管的要求;
    
    11、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后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合作模式不发生重大改变。
    
    (七)限制性假设
    
    1、本评估报告假设由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文件、资料、经营资料等评估相关资料均真实可信。我们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2、除非另有说明,本评估报告假设通过可见实体外表对评估范围内有形资产视察的现场调查结果,与其实际经济使用寿命基本相符。本次评估未对该等资产的数据、状态、结构、附属物等进行专项检测;
    
    3、如果外部前提发生了变化,那么,操作者的论断就会大概率会与现实出现偏差。
    
    C.评估参数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中,评估机构对置出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的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拟置出资产评估的具体情况及参数选取情况详见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2019年11月25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的议案》等议案,且独立董事就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评估标的资产和评估目的不涉及国有产权转让,评估报告无需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
    
    综上所述,本评估机构认为: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的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参数取值及评估结论合理,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本次评估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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