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授予日期、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本次审议的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不
存在根据有关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激
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了公司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同时考虑了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故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炳华 熊楚熊 王千华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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