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董事会在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前向我们提供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深入的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鉴于前期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产生业绩补偿纠纷,双方矛盾对峙的持续发酵,对上市公司的健康、稳健、可持续经营将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甚至将可能导致东方精工承担潜在的巨大经营风险,严重影响公司未来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
在此背景下,我们认为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寻求妥当、可行的途径和方案,解决与原股东之间的业绩补偿纠纷是非常必要的。
经听取公司管理层的具体汇报并作认真审查后,我们认为:本次签署《协议书》并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有利于东方精工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 公司拟向天津鼎晖瑞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瑞普”)、天津鼎晖瑞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瑞翔”,与鼎晖瑞普合称“买方”)出售其持有的普莱德100%股权,鼎晖瑞普、鼎晖瑞翔以现金支付全部交易对价(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之交易价格以评估报告结论作为依据,并经公司和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相应执业资质和独立性。
经审查,我们未发现上述交易方案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 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回购并注销相关业绩补偿股份,不存在违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全体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与普莱德原股东关于业绩补偿纠纷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协议书》、出售普莱德100%股权暨重大资产出售等相关事项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麦志荣 彭晓伟 何卫锋
201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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