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售持有的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逐项对照并予以论证,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该条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普莱德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广
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审
批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系资产出售,不适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且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规范关联交易并增强公司独立性。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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