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售持有的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公告了《关于签署<备忘录>和<保密及免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该公告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0月9日)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跌幅为15.98%,同期中小板综(399101.SZ)的累计涨跌幅为-0.94%,申万指数-汽车零部件II的累计涨跌幅为-1.13%。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无异常波动情况。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的盖章页)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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