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以及
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售持有的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以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特此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1、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2、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聘请了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和评估机构,并与其签署了保密协议。
3、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有关材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4、公司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实质性调查、论证,形成初步方案,并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
5、公司在首次公告本次交易事项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构成《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的股票异动标准,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未出现异常波动。
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7、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鼎晖瑞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鼎晖瑞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8、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获得的授权和批准包括:(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3)交易对方天津鼎晖瑞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鼎晖瑞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同意本次交易的决定。
10、本次交易的具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在《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进行披露和提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了本次交易目前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声明和保证,承诺公司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以及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的法律文件合
法、有效。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以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之盖章页)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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