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9-07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业绩补偿纠纷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并签署《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9年11月25日,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与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五家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北大先行”、“北汽产投”、“福田汽车”、“宁德时代”、“青海普仁”,合称“普莱德原股东”)以及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签署了《协议书》,就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之间关于普莱德2018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和利润补偿事项发生的争议纠纷(以下简称“业绩补偿纠纷”),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
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并以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与签署《协议书》相关的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本事项尚需提交东方精工股东大会表决,并有待协议签署各方履行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包括提交各方的有权机构审议(包括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协议书》项下一揽子解决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存在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详见本公告“五、风险提示”。
一、背景及概述
2019 年上半年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之间发生了业绩补偿纠纷,公司已就该等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贸仲上海分会”)提起仲裁并获受理。
在此期间,公司始终坚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相关事项进展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渠道及时对外披露,同时以积极态度与普莱德原股东协商沟通,推动业绩补偿纠纷的解决。
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披露《关于签署<备忘录>和<保密及免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与北大先行、北汽产投、福田汽车、青海普仁等四家普莱德原股东以及普莱德签署了《备忘录》及《保密及免责协议》,就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解决业绩补偿纠纷做出意向性、框架性及原则性约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与全部五家普莱德原股东及普莱德就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具体条款和约定达成一致并已签署《协议书》。
二、《协议书》签署其他方基本情况
1、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9年12月10日
注册资本:8,000.00万人民币
住 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高力
经营范围:生产锂离子电池;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出口商品为本企业自产的机电产品,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销售锂离子电池、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北大先行的实际控制人为高力。
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提交披露日,北大先行直接持有东方精工10.24%的A股普通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北大先行为东方精工的关联法人。
2、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12年9月6日
注册资本:175,911.625万人民币
住 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勇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北汽产投之控股股东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提交披露日,北汽产投直接持有东方精工6.47%的A股普通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北汽产投为东方精工的关联法人。
3、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6年8月28日
注册资本:667,013.129万人民币
住 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夕勇
经营范围:制造汽车(不含小轿车)、模具、冲压件、发动机、机械电器设备;销售汽车、模具、冲压件、发动机、机械电器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钢材、通讯设备;环境机械及清洁设备的制造(限外埠地区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仓储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营销策划、营销咨询、产品推广服务;普通货物运输;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版权转让与代理服务;著作权代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销售医疗器械Ⅲ类:6821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专利代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医疗器械Ⅲ类:6821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专利代理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福田汽车之控股股东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提交披露日,福田汽车直接持有东方精工2.70%的A股普通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福田汽车与北汽产投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福田汽车为东方精工的关联法人。
4、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11年12月16日
注册资本:219,444.50万人民币
住 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佳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超大容量储能电池、超级电容器、电池管理系统及可充电电池包、风光电储能系统、相关设备仪器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对新能源行业的投资;锂电池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测试服务以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宁德时代的实际控制人为曾毓群和李平。
关联关系说明:截至本公告提交披露日,宁德时代直接持有东方精工6.20%的A股普通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宁德时代为东方精工的关联法人。
5、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
设立日期:2016年6月16日
住 所: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139号
执行合伙事务人:高力、青海普东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智能科技;新能源产品;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技术推广和应用。(以上项目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青海普仁为普莱德核心员工持股平台,其主要合伙人为高力以及普莱德核心员工。
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提交披露日,青海普仁直接持有东方精工2.25%的A股普通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青海普仁与北大先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青海普仁为东方精工的关联法人。
6、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10年4月7日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住 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槐
经营范围:生产汽车电池;设计、研发、批发动力电池系统;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普莱德为东方精工的全资子公司。
三、《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 一揽子解决方案
东方精工和普莱德原股东同意,就以下事项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并共同向贸仲上海分会申请由仲裁庭按照本协议的内容出具调解书。一揽子解决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和普莱德原股东同意以人民币 16.76 亿元的补偿金额,就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之间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责任达成调解。公司和普莱德原股东同意普莱德原股东以业绩补偿股份作为对价来支付上述补偿金额。公司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向普莱德原股东回购其持有的且与补偿金额16.76亿元补偿金额相对应的公司股份并办理注销手续,回购股份数量合计为293,520,139股,回购的股份数量计算方式为:补偿金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每股9.2元,除权除息后每股5.71元)。
(2)公司基于其所委托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以2019年7月31日为基准日所评估的普莱德100%股权的权益价值,确定以人民币15亿元出售普莱德100%股权;
(3)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条件豁免普莱德原股东在《利润补偿协议》项下针对2019年业绩承诺及2019年末减值测试的补偿义务。
上述一揽子解决方案下的每一个事项与其他各事项均互为条件且不可分割:
a.除东方精工和普莱德原股东就某一项或几项事项另行以书面方式同意进行豁免或达成其他约定之外,否则当且仅当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事项均已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完成或完成交割,方视为东方精工和普莱德原股东已经完成一揽子解决方案,且该等一揽子解决方案在交割日后是不可撤销、终止、解除、且不可回转的;
b.若交割日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或经东方精工与普莱德原股东以书面方式同意延长的其他截止日期)(以下简称“最后期限”)之前发生,东方精工或普莱德原股东均有权在最后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书面通知(以下简称“解除通知”)其他各方解除本协议并撤销已经履行的事项(若有)(即应恢复至2019年9月30日《备忘录》签署之时的状态);如果各方未能在收到上述解除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就本协议的继续履行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则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本协议解除。
2. 关于业绩补偿纠纷之解决方案的相关约定
(1)普莱德原股东同意以人民币 16.76 亿元的补偿金额,就东方精工与普莱德原股东之间在《利润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责任达成调解。普莱德原股东同意以业绩补偿股份293,520,139股作为对价来支付上述补偿金额,回购的股份数量计算方式为:补偿金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每股9.2元,除权除息后每股5.71元)。
(2)普莱德原股东同意东方精工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普莱德原股东应承担的业绩补偿股份。普莱德原股东各自应由东方精工回购的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和东方精工应支付的回购价格如下:
普莱德原股东 业绩补偿股份数量 回购价格
北大先行 111,537,653股 0.38元
宁德时代 67,509,632股 0.23元
北汽产投 70,444,833股 0.24元
福田汽车 29,352,014股 0.10元
青海普仁 14,676,007股 0.05元
合计 293,520,139股 1.00元
(3)在东方精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业绩补偿股份回购和注销议案后,普莱德原股东应提供、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积极配合东方精工尽快完成业绩补偿股份的回购和注销事宜。
(4)调解书生效后,普莱德原股东承诺放弃业绩补偿股份自交割日至业绩补偿股份注销完成之日的表决权/投票权。
(5)东方精工和普莱德原股东解除相关资产的查封冻结和质押状态的相关约定:
a.普莱德原股东同意在东方精工股东大会召开日或之前解除对全部业绩补偿股份的质押,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业绩补偿股份,直至东方精工完成业绩补偿股份的注销为止。普莱德原股东应在东方精工股东大会召开日或之前向东方精工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上述业绩补偿股份已解除质押。
b.东方精工在交割日(定义见下文)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庭和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普莱德原股东所持业绩补偿股份的查封冻结手续,并在该等股份的查封冻结手续解除后,按照中登公司的要求,尽快完成业绩补偿股份的注销手续,及时将进展情况告知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普莱德原股东。
c.东方精工在业绩补偿股份注销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庭和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普莱德原股东所持有的除已经注销的业绩补偿股份之外的东方精工剩余股份的查封冻结手续。
d.东方精工在业绩补偿股份注销之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庭和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北大先行所持有的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及北大先行银行账户以及对普莱德原股东其他所查封冻结资产(普莱德原股东所持有的东方精工剩余股份除外)的查封冻结手续并尽最大努力在最短期限内完成上述工作。
(6)各方关于2018年业绩补偿纠纷的确认
各方对普莱德2018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存在分歧(以下简称“分歧”),该等分歧并不因为本协议的签署及各方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一揽子解决方案而消除;
为了解决分歧所引起的2018年业绩补偿纠纷,各方同意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本协议所述一揽子解决方案是各方解决分歧和2018年业绩补偿纠纷以及《利润补偿协议》项下相关事项的终局方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以及
为了履行本协议所述一揽子解决方案,东方精工委托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普莱德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该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以及相关的审计、评估数据只能用于普莱德股权出售之目的,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出具该等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是为了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并不意味着双方的分歧得以消除。
3. 关于出售普莱德股权的相关约定
公司基于其所委托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以2019年7月31日为基准日所评估的普莱德100%股权的权益价值,确定以人民币15亿元出售普莱德100%股权。
关于东方精工出售普莱德100%股权的具体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4. 关于2019年业绩补偿豁免及2019年末减值测试补偿豁免的相关约定
东方精工同意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条件豁免普莱德原股东在双方于2016年7月28日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和双方于2016年9月29日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下负有的、与普莱德2019年业绩承诺及2019年末减值测试相关的所有补偿义务。
该豁免在《协议书》约定的交割日生效。
5. 关于交割及交割日的相关约定
(1)《协议书》签署各方同意:
贸仲上海分会按照本协议的内容所出具的调解书生效之日,为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日。各方同意在交割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交割工作。
(2)东方精工和普莱德原股东应在东方精工股东大会通过审议事项决议之日后尽快、但最晚不迟于二个工作日内安排各自授权代表共同到贸仲上海分会签收调解书。
调解书将由东方精工和普莱德原股东的授权代表同时签收。调解书将在上述各方授权代表签收时生效。
(3)在交割日,各方应当办理完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a.普莱德原股东向东方精工交付加盖其公章的普莱德原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付东方精工办理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使用的《承诺函》;
b.普莱德购买方向东方精工支付普莱德股权出售价款人民币15亿元;
c.普莱德向东方精工支付东方精工前期已拨付的募集资金本息(合计约为 6,792.44万元);
d.东方精工向普莱德原股东支付业绩补偿股份回购价款人民币1元。
e.东方精工向普莱德原股东方交付同意普莱德股权出售、董监高变更、普莱德章程修正案等事项的相关股东决定文件。
6. 关于本协议生效的相关约定
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包括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本协议所述一揽子解决方案得到以下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之日(以最后发生之日为准)起生效:
(1)经北大先行董事会审议通过;
(2)经宁德时代董事会审议通过;
(3)经北汽产投股东审议通过;
(4)经福田汽车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经青海普仁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6)经普莱德董事会审议通过;
(7)经北汽产投和福田汽车的控股股东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及
(8)经东方精工董事会和东方精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 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该方应赔偿其他各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
四、《协议书》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1、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将得到有效提升
实施一揽子解决方案,公司以 1 元对价回购并注销普莱德原股东所持有的293,520,139 股东方精工股份。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将得到有效提升。一揽子方案实施前后,普莱德原股东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情形 在东方精工的持股比例
一揽子解决方案实施前 22.11%
1 实际控制人(唐灼林、唐灼棉) 一揽子解决方案实施后 26.32%
2 普莱德原股东(北大先行、北汽产投、福 一揽子解决方案实施前 27.86%
田汽车、宁德时代、青海普仁) 一揽子解决方案实施后 14.15%
一揽子解决方案实施前 50.03%
3 其他公众股东 一揽子解决方案实施后 59.53%
从上表可以看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实施前,实际控制人唐灼林先生、唐灼棉先生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22.11%,一揽子解决方案实施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提升至26.32%,进一步增强了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其他社会公众股东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从50.03%提升至59.53%,分享了更多的上市公司利润与收益。
2、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得到有效改善和提升
首先,一揽子交易实施预计将增加公司2019年的利润总额约21.13亿元(包括出售普莱德的收益以及注销业绩补偿股份的收益),有力缓解了公司2018年计提普莱德商誉减值准备对未分配利润造成的不利影响。
其次,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剥离了汽车核心零部件业务,回收了15亿元现金,极大改善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根据公司的财务报告及立信审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出售普莱德后公司的备考净资产规模进一步增加、备考资产负债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备考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得以增强,具体如下:
项目 2018年12月31日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备考)
净资产(万元) 403,223.31 426,289.84
资产负债率 55.13% 31.28%
流动比率(倍) 1.80 3.77
速动比率(倍) 1.56 3.29
项目 2019年7月31日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备考)
净资产(万元) 425,567.40 435,274.75
资产负债率 59.18% 30.40%
流动比率(倍) 1.56 3.10
速动比率(倍) 1.21 2.59
从上表可以看出,假设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在2019年7月31日的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将从59.18%下降至30.40%;流动比率从1.56倍提升至3.10倍、速动比率从1.21倍提升至2.59倍。
再次,实施一揽子解决方案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根据公司的财务报告及立信审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截至2019年7月31日,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为2.28元/股,假设公司出售普莱德完成,备考每股净资产变为2.33元/股。如果再考虑根据一揽子解决方案注销普莱德原股东的业绩补偿股份,则公司的备考归母净资产将进一步提升至2.78元/股。
3、一揽子解决方案是解决业绩补偿纠纷的妥当方式
一揽子解决方案的达成,是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在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诉求、潜在风险和商业合理性等的基础上,以友好、平等协商方式,经过深入充分的谈判后得出的、各方均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一揽子解决方案充分考虑了各方实际情况和解决问题相关措施的可操作性,是各方均认为能够切实可行的方案;一揽子方案的具体构成和内部关系符合商业逻辑,方案下的每一事项均与其他各事项互为条件且不可分割,能够充分平衡各方的诉求,方案中“不成功则恢复原状”的约定,也能够规避方案实施失败情形下的潜在风险,符合各方利益,是目前能够达成一致的、解决业绩补偿纠纷的妥当方案。
4、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东方精工规避潜在的重大风险,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
自东方精工与普莱德原股东之间发生业绩补偿纠纷以来,双方持续呈矛盾、对峙态势。假如业绩补偿纠纷无法以各方均能够接受的方式得到妥善解决、双方矛盾对峙的情势将延续到2020年,公司不但将可能面临着普莱德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出现人员动荡的风险,还将可能面临持续应对久拖不决、结果未定的诉讼仲裁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东方精工的正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甚至团队人员等都将受到严重的负面消极影响,继而导致公司股价可能出现波动,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基于上述背景,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对一揽子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并在方案下出售普莱德股权,有利于公司规避潜在的重大风险,回笼资金,并适时调整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聚焦高端智能装备业务,进一步做大做强,继而有利于东方精工未来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的经营绩效和公司质量;进而有利于维护公司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协议书》项下一揽子解决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存在如下风险:
1、《协议书》不生效造成一揽子解决方案被暂停、中止或取消
一揽子解决方案存在因《协议书》生效条件不能全部成就而无法生效的风险。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中,以下条件尚未成就:(1)北汽产投股东审议通过;(2)福田汽车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宁德时代董事会审议通过;(3)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4)东方精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尽管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都本着友好解决纠纷的态度共同推进《协议书》实施,但仍存在《协议书》条件无法全部达成从而导致一揽子解决方案被中止、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2、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交割而造成一揽子解决方案被取消
《协议书》约定,若交割日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或经东方精工与普莱德原股东以书面方式同意延长的其他截止日期)之前发生,东方精工或普莱德原股东均有权在最后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书面通知其他各方解除《协议书》并撤销已经履行的事项(若有);如果各方未能在收到上述解除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就继续履行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则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协议书》解除。因此,如《协议书》约定的交割日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发生,则《协议书》面临被解除的风险,从而造成一揽子解决方案被取消。
3、因所有交割事项未能按时全部完成而造成一揽子解决方案被取消
根据《协议书》,交割日应当完成如下事项:
a.普莱德原股东向东方精工交付加盖其公章的普莱德原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付东方精工办理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使用的《承诺函》;
b.普莱德购买方向东方精工支付普莱德股权出售价款人民币15亿元;
c.普莱德向东方精工支付东方精工前期已拨付的募集资金本息(合计约为 6,792.44万元);
d.东方精工向普莱德原股东支付业绩补偿股份回购价款人民币1元。
e.东方精工向普莱德原股东方交付同意普莱德股权出售、董监高变更、普莱德章程修正案等事项的相关股东决定文件。
鉴于交割涉及的主体范围多、前序实施步骤复杂,任何一方怠于履行义务都可能造成交割日产生的条件不能成就,或者在交割日各方不能履行所有必要的交割程序和义务,从而造成一揽子解决方案被暂停、中止、取消。
4、普莱德原股东质押的股份无法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或之前解除,造成一揽子解决方案被暂停、中止、取消的风险
普莱德原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了质押。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普莱德原股东同意在东方精工股东大会召开日或之前解除对全部业绩补偿股份的质押,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业绩补偿股份,直至东方精工完成业绩补偿股份的注销为止。普莱德原股东应在东方精工股东大会召开日或之前向东方精工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上述业绩补偿股份已解除质押。
如因为普莱德原股东无法与质权人协商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或之前办理完毕质押股份的解除手续,则可能造成一揽子解决方案中的业绩补偿纠纷解决方案无法继续推进,从而造成一揽子解决方案被暂停、中止、取消。
5、因涉嫌内幕交易造成一揽子解决方案被暂停、中止或取消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保密措施和制度,在筹划确定一揽子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已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但是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一揽子解决方案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导致一揽子解决方案可能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协议书》涉及事项的后续实际进展,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公司、普莱德原股东、普莱德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签名章)
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协议书》。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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