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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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改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在了解相关情况
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拟聘请的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
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
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改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的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项振华 陈建远 任增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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