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公司的发展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的。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有利于有效推进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和抗风险能力,扩大经营规模,丰富产品类型,完善产品结构,项目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的发展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我们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7、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承诺说明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以及该等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与精神。
我们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9、关于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规划制定过程中,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规划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重视给予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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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永平 姚春德 沈同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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