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的
核查意见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沪宁股份”或“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65 号”《关于核准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05 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沪宁电
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变
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65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2,10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 11.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15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3,064.92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90.08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6月 2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4020号)。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版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年产 70 万套(只)电梯关键部件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向 总投资金额 使用募集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资金投入
年产70万套
(只)电梯关键部 14,655.18 13,270.10 杭州鼎阔机械技术有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
件建设项目 限公司(以下简称 街道义桥村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928.00 4,813.08 “杭州鼎阔“)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2,006.90 2,006.90 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取消该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 21,590.08 20,090.08
二、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的
情况和原因
1、年产70万套(只)电梯关键部件建设项目
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杭州鼎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合并完成后实施主体变更为母公司,“杭州鼎阔”名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将销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余额将转移到母公司名下的募集资金专户。根据公司的总体产业布局要求,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投资和满足规模化的产品制造的需要,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从而更好的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等,故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增加了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石鸽社区。
2、研发中心项目
由于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杭州鼎阔”生产厂房建设因诸多原因,包括土地功能、规划的调整,二次审批及施工方的影响等,进度慢于预期,使得部分募投项目生产线、生产设施安装调试相对延后,新产线和新地址量产品的相关国内外及客户认证无法按时进行,不能销售。而由于以上的原因,也进一步影响了中泰生产厂地的规划布局的调整,故完成上述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完成。
综上,经过董事会谨慎研究,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企业的利益,将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 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
状态日期(调整前) 态日期(调整后)
年产70万套(只)电梯关键部件建 2019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设项目
研发中心项目 2019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对
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设备的综合配套能力和利用率,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
使用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具有积极影响。
本次实施主体变更和增加实施地点,仅在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不存在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不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不改变募投项目的产能。本次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六章第四节中“募集资金用
途变更”的情形,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与项目内容均不发生变化,无需向国家
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实
施进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因此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
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
公司监事会认为:此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及方式未发生变化,募投项目实施的环境及背景均无重大变化。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
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事项,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作出的,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仍在原已开立的专户内管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蒋 勇 朱东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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