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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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转让深圳市诺萨特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等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以上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及其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综合考虑了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转让深圳市诺萨特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转让价格以具备合法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公司相关部门对本次关联交易均发表了肯定意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诺萨特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海能达投资有限公司,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有利于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开展本次融资租赁业务。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OUYANG HUI 孔祥云 陈 智
    
    (欧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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