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19-087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生物”)与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桂证调查字2019002、桂证调查字2019003),因公司、银河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银河集团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分别在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4月27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7月6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10月3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 2019-014、2019-023、2019-043、2019-050、2019-061、2019-072)。
近日,公司、银河集团等相关当事人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19]3号、桂处罚字[2019]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19]3号)主要内容
银河生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依法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现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银河生物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6年至2018年,银河生物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向关联企业划转资金、代关联方还款、对外借款供关联企业使用、向关联企业划转资金、代关联方还款、对外借款供关联企业使用、向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持续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资金。2016年、2017年、2018年,银河生物分别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合计为53,000万元、40,932万元、8,8767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产的26.33%、20.13%、42.15%。截至2018年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47,411万元,占2018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产的34.10%。
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银河生物及子公司共计15次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累计金额154,430万元。其中2016年、2017年、2018年为关联方担保金额分别为22,000万元、123,930万元、8,500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93%、60.94%、4.04%。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
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信息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银河生物涉及民事诉讼18起,涉诉金额合计不少于156,546.37万元。其中,截至2018年3月底,银河生物涉及诉讼案件5起,合计金额不少于21,622.84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63%,银河生物不晚于2018年7月7日知悉上诉5起诉讼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在相关半年报中披露。但直至2019年2月20日,银河生物才陆续对上述涉诉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四)未按规定披露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2018年4月27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524,752,989股、589,978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2018年5月7日、6月5日,银河集团所有的100,000,000股、525,612,967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股份数合计占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数的100%,占银河生物总股份数的47.79%。直至2018年8月7日,银河生物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情况;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真实、完整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导致银河生物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反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决定:
1.对银河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实际控制人潘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现任、时任董事长、董事徐宏军、唐新林、刁劲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财务总监张怿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5.对董事叶德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6.对现任和时任董事卢安军、王肃、刘杰、朱洪彬、宋海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7.对时任董秘陈汝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8.对时任监事蔡琼瑶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此外,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决定:对潘琦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徐宏军、唐新林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刁劲松、张怿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上述年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等有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对相关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19]4号)主要内容
银河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依法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现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银河集团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未按规定披露所持有的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2018年4月27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524,752,989股、589,978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2018年5月7日、6月5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100,000,000股、525,612,967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股份数合计占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数的100%,占银河生物总股份数的47.79%。银河集团不晚于2018年5月2日知悉上述冻结情况,但直至2018年8月6日才将上述其所持股份被冻结和轮候冻结情况告知银河生物,由银河生物进行公告。在此期间银河生物多次问询,银河集团均未告知银河生物相关情况,导致银河生物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决定:
1.对银河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姚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等有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对相关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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