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19年11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将不会影响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研发(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1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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