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宝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增加银行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东营宝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营宝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申请增加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东营宝莫拓宽融资渠道,保障日常运营和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审
议本议案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东营宝莫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人民币2,000万元。
二、关于公司子公司收购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能景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为其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四川佳隆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佳隆长公司”)收购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能景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下称“能景光伏”)100%股权(下称“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及长远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佳隆长公司以其持有的能景光伏100%股权为能景光伏向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下称“相关担保”),系基于能景光伏的实际情况,为保障能景光伏业务的持续正常开展所作出的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交易及相关担保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佳隆长公司无偿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财务资助额度用以现金方式收购辽宁能景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持能景光伏100%的股权不会影响公司自身的正常经营。该款项有助于子公司解决现金方式收购股权的资金需求,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佳隆长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章击舟 张如积 李 宁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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