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徐子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子泉,北京捷成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
经查明,徐子泉作为北京捷成世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的控股股东、董事长,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捷成股份于2018年7月9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徐子泉以及捷成股份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以下合称“其他增持主体”)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1亿元。捷成股份于2019年7月1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终止的公告》,徐子泉和其它增持主体在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1日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均未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徐子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第3.1.7条、第11.11.1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第4.2.6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徐子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徐子泉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1月25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