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部分承诺的议案》
承诺人当前的实际情况较出具承诺时发生了较大变化,继续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部分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豁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部分承诺事项,同意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本次公司为下属公司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园林”)、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沐禾”)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可以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及股东利益。京蓝园林、京蓝沐禾为担保方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同时我们认为其他股东未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对应担保或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是基于其持股比例较低,不参与京蓝园林、京蓝沐禾的日常经营及管理,且审批流程和时间较长,不能满足本次融资的时间要求而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带来重大风险。
本次担保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将其提交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方清、聂兴凯、朱江
2019年11月22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陈方清 聂兴凯
朱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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