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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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致: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汽车”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及《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等规定,就《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已得到广汇汽车如下保证:广汇汽车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汇汽车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广汇汽车前身系成立于 1999年 7月 30 日的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罗药业”)。美罗药业系大连医药集团公司(后变更为“美罗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飞高技术发展中心、大连金斯曼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德生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及大连唐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编号为“大政[1999]115 号”《关于同意设立大连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于1999年7月30日共同发起设立。
    
    2000年9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发审字[2000]132号”《关于核准大连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美罗药业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股票于2000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简称“美罗药业”,股票代码“600297”。
    
    2015 年 6 月 2 日,美罗药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5]1123号”《关于核准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美罗药业重大资产重组及向相关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非公开发行714,285,71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2015年 6月,公司名称由“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后又于 2019年 5月变更为“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司股票简称由“美罗药业”变更为“广汇汽车”。
    
    公 司 现 持 有 大 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912102003411090040”的《营业执照》,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 699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建平,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5,997.935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及配件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维修、汽车保险代理、汽车及配件进出口的项目开发;汽车装饰装璜、汽车租赁、汽车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会议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述会议文件、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且公司承诺不会以前述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说明及上述会议文件,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范围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管理及业务骨干员工,总人数共计不超过1,100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及自筹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一点的相关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广汇汽车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点的相关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18个月,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该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时起算,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一点的相关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二点的相关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10.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持有人权益处置;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确定、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及管理费用的约定;
    
    (7)员工计划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2019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19年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2.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3.2019年11月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
    
    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
    
    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综上,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认为:(1)公司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
    
    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
    
    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4)公司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上述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召开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2.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全文。
    
    3.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后,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及比例等情况。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下列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的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尚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就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卢超军 徐 涛
    
    ____________________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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