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19-104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
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
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德清鑫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鑫垚”)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及邓伟借款合同纠纷案于2018年12月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月27日及12月21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亿阳信通新增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0)及《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2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市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未当庭宣判。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德清鑫垚向杭州市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亿阳集团归还德清鑫垚借款本金5,000万元;
2、亿阳集团向德清鑫垚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3、亿阳集团向德清鑫垚支付自2017年11月15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4、亿阳信通、邓伟对以上第1、2、3项的所有款项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亿阳集团、亿阳信通、邓伟承担。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杭州市中院文书号为(2019)浙01民初201号的《民事判决书》。
案件的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确认德清鑫垚对亿阳集团享有债权6,536.72万元(其中借款本4,774.81万元、期内利息198.96万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1,562.95万元);
2、被告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亿阳集团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4,774.8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德清鑫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32.18万元,由德清鑫垚负担3.03万元,亿阳集团、邓伟负担29.15万元。
德清鑫垚已预交32.1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杭州市中院申请退费;亿阳集团、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中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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