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19-198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裁
定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1月13日,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通过查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网站获悉,深圳中院于当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公告》(案号:(2019)粤03破申410号)(公告链接:https://www.szcourt.gov.cn/article/30085520),就已受理的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破产清算案选定两家破产管理人的事项进行了公告(详见管理人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受理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96)。
2019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子公司沃特玛转发的深圳中院于2019年11月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破申410号),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自然人黄子廷对沃特玛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概述
1、破产清算申请简述:黄子廷以沃特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沃特玛破产清算。
2、裁定书主要内容:本院查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8)粤0304民初31471号和(2018)粤0310民初441号民事判决,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当向深圳市锐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61895.9元及违约金、工程款692810元及逾期利息、质保金。由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深圳市锐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锐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2018)粤0304民初31471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黄子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4执异626号执行裁定,变更黄子廷为申请执行人。2019年6月1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4执3745 号执行裁定,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涉及众多执行案件,名下资产均被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确认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对申请人申请其公司破产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债权系受让而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且经强制执行无法得以清偿,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黄子廷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沃特玛 100%股权,2016 年 9月,沃特玛并入公司合并报表。根据深圳中院的上述民事裁定书,沃特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深圳中院将指定沃特玛破产管理人,并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沃特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公司征询年审会计师的意见,即深圳中院下发管理人选聘决定书,管理人进入沃特玛现场接管各项印章、接管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后的次日方为沃特玛的出表时点。届时:(1)合并资产负债表只合并沃特玛期初余额,因处置日(管理人接手日)已失去对其控制,沃特玛期末余额不再纳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2)因2019年1月至处置日在坚瑞沃能的控制下,因此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将沃特玛2019年1月至处置日的损益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范围。(3)对于沃特玛处置日之前的超额亏损将通过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合并利润表。
2、沃特玛资金链断裂并陷入经营困境是导致公司陷入严峻的经营危机和债务危机的重要原因,且沃特玛仍在持续亏损。现沃特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对公司债务危机的化解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是,依然无法解除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无法解除公司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的风险。
3、若沃特玛失去控制,目前上市公司已经另外具备7GWh磷酸铁锂电芯产能,如果条件具备,可以短时间扩展至12GWh产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公司已通过出资设立新经营实体的方式帮助相关生产基地进行前期的生产启动和逐步恢复当中,目前产能利用率大约为6%。因此沃特玛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主营业务所涉及的锂离子动力电池业务不会发生改变。但是,公司围绕锂离子动力电池开展的主营业务未来能否恢复生产规模、销售规模及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沃特玛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主营业务所涉及的锂离子动力电池业务不会发生改变。但是,公司围绕锂离子动力电池开展的主营业务未来能否恢复生产规模、销售规模及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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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破申410号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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