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重股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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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答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9字1029第0660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二○一九年十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答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9字1029第0660号
    
    致: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鞍重股份董事会拟换届(以下简称“本次换届”)等事宜,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6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有关要求,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宜进行调查,本所律师审核了鞍重股份、杨永柱、温萍、徐凯凯、陈阳、李进德、李俊峰和王科芳以及北京中禾金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禾金盛”)提供的与本次问询相关的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鞍重股份、中禾金盛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包括原件、原件的复印件、原件的电子文件)及所作的一切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其根据本所发出的调查清单,已将其所知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电子文件和原件的内容完全一致;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杨永柱、温萍保证,其根据本所发出的调查清单向本所所作的
    
    一切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文件上所有签字真实;在与本所的访谈中,针对访谈内容据本人所知足以影响本
    
    所出具法律意见的事实均已向本所披露,不存在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
    
    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的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实施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仅供鞍重股份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后,就《问询函》的有关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2019年 8月 19日,你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杨琪将所持有公司16,32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6%)协议转让给北京中禾金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禾金盛”),转让完成后,中禾金盛持有你公司7.06%股份,为你公司第三大股东。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杨永柱和温萍。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本次提名董事徐凯凯、陈阳、李进德、李俊峰、王科芳与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你公司聘请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人选作为独立董事的原因以及合理性;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独立性;请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第四条、第七条,逐一说明本次提名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关于鞍重股份本次换届中新提名的五名董事与中禾金盛的关联关系,请律师阐述具体的核查手段和核查过程。”
    
    答复:(一)本次提名董事徐凯凯、陈阳、李进德、李俊峰、王科芳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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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禾金盛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就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与本次提名董事徐凯凯、陈阳、李进德、李俊峰、王科芳之间的关系,本所律师采取了以下核查手段:(1)核查了中禾金盛提供的截至2019年10月30日的关联方清单、中禾金盛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说明、徐凯凯和陈阳的简历、徐凯凯和陈阳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说明、李进德、李俊峰和王科芳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李俊峰于2019年11月5日出具的说明、王科芳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的说明;(2)于2019年10月29日分别访谈李进德和王科芳、于2019年10月30日访谈中禾金盛法定代表人;(3)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https://www.qichacha.com)就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与本次提名董事徐凯凯、陈阳、李进德、李俊峰、王科芳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进行适当查询。
    
    根据中禾金盛提供的截至2019年10月30日的关联方清单、中禾金盛的说明、本所律师与中禾金盛法定代表人的访谈记录并经适当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禾金盛与本次提名董事徐凯凯、陈阳、李进德、李俊峰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王科芳除在中禾金盛间接参股的公司任职外,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之间与王科芳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根据本次被提名董事徐凯凯、陈阳的说明以及本次被提名的独立董事李进德、李俊峰分别出具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徐凯凯、陈阳、李进德、李俊峰与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根据王科芳出具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并经访谈王科芳,王科芳除在中禾金盛间接参股的公司任职外,与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根据王科芳提供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王科芳现任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兼任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和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前述王科芳任职的公司均为中禾金盛间接参股的公司。根据中禾金盛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禾金盛直接持有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3,657 万元注册资本,持股比例 13.08%;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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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3504.58万股,持股比例2.94%;焦作万方直接
    
    持有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4,000 万元注册资本,持股
    
    比例30%;焦作万方直接持有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17,913.58万股,持股
    
    比例13.17%。
    
    本所律师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通过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等合理、可行的核查方式就王科芳与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核查。核查结果为:(1)王科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5%以上的股份;(2)王科芳未于中禾金盛及其关联单位任职;(3)王科芳未于直接或间接控制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同时,王科芳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了进一步说明,确认其不存在前述情形,并确认:(1)其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2)其不是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根据核查结果,王科芳与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规定所述的关联关系。经本所律师合理适当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王科芳与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禾金盛与本次提名董事徐凯凯、陈阳、李进德、李俊峰、王科芳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王科芳在中禾金盛间接参股的公司任职外,中禾金盛与本次提名董事徐凯凯、陈阳、李进德、李俊峰之间不存在其他关系。
    
    (二)鞍重股份聘请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人选作为独立董事的原因以及合理性
    
    根据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本次换届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中,李进德、王科芳在鞍重股份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根据鞍重股份的说明,李进徳作为执业会计师、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人士被提名,王科芳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熟悉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相关知识、业务,两名独立董事均具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治理相关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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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具备丰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备的经济、管理、会计与财务等方面的工
    
    作经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以下简
    
    称“《备案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要求,预期能够给公司未来规范运作和公司
    
    治理提供有利支持,因此获得提名。
    
    根据李进德作出的《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其已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书面承诺:“本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根据王科芳作出的《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其已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书面承诺:“本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根据《备案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本所律师认为,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李进德、王科芳已出具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故鞍重股份拟聘请李进德、王科芳其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备案办法》的规定,聘请原因亦具有合理性。
    
    (三)本次提名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1、《备案办法》第四条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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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八)中国证
    
    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
    
    适用);(九)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
    
    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十)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
    
    关规定(如适用);(十一)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本所律师对照上述规定,查阅李进德出具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李俊峰出具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及其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王科芳出具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并于中国执行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适当查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李进德、李俊峰和王科芳符合《备案办法》第四条的要求。
    
    2、《备案办法》第七条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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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八)最近十
    
    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
    
    的人员;(九)本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对照上述规定,查阅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李进德、李俊峰、王科芳声明其不存在上述情形。
    
    经查阅李进德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鞍重股份2012年度、2013年度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李进德,李进德于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现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任职时,曾担任鞍重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2年度以及2013年度审计报告的经办注册会计师,曾参与鞍重股份2014年度、2015年度的审计工作,其于2016年从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离职且不再参与鞍重股份的审计工作,不属于《备案办法》第七条所述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经查阅王科芳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王科芳现于中禾金盛间接参股的公司任职。经本所律师访谈王科芳,其于中禾金盛间接参股的公司任职不属于《备案办法》第七条所述情形,且其与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之间亦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其拟担任鞍重股份独立董事未受且未来亦不受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的影响,将独立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根据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李进德、李俊峰和王科芳均不存在《备案办法》第七条所述情形。
    
    对照《备案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李进德、李俊峰、王科芳符合《备案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要求,具备独立性,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四)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独立性
    
    如上文所述,本所律师对照《备案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李进德、李俊峰、王科芳符合《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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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办法》第七条关于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的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李进德、李俊峰、王科芳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其均已声明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未查询到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李进德、李俊峰、王科芳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李进德、李俊峰、王科芳具备独立性。
    
    二、“3、2019年6月17日,杨永柱、温萍出具《关于未与中禾金盛签署协议的说明》,截至2019年6月17日,杨永柱、温萍与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未签署任何协议。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截至目前,杨永柱、温萍与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是否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如存在相关安排,是否违反你公司控股股东对股份锁定情况的相关承诺。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阐述具体的核查手段和核查过程。”
    
    答复:就杨永柱与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是否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本所律师核查了杨永柱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说明并于2019年10月30日访谈杨永柱,杨永柱确认,自2019年6月17日至说明出具日,其与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未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或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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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温萍与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是否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本所律师核查了温萍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说明并于2019年10月30日访谈温萍,温萍确认,自2019年6月17日至说明出具日,其与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未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或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就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与杨永柱、温萍是否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本所律师核查了中禾金盛于2019年10月30日分别出具的说明并于2019年10月30日访谈中禾金盛法定代表人,自2019年6月17日至说明出具日,杨永柱、温萍与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未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或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目前,杨永柱、温萍与中禾金盛及其关联方未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故未违反控股股东对股份锁定情况的相关承诺。
    
    三、“4、结合上述说明,补充说明你公司本次换届半数以上董事变更的原因以及合理性,你公司控制权是否已发生变更。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一)本次换届半数以上董事变更的原因以及合理性
    
    根据鞍重股份提供的说明,本次换届半数以上董事变更的主要原因是鞍重股份近期引入了新的第三大股东中禾金盛,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新股东基于鞍重股份未来良性发展考虑,向鞍重股份推荐了三名长期从事资本市场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士徐凯凯、陈阳和王科芳分别作为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另外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李进德和李俊峰为控股股东推荐并经董事会考察后认为合适的人选;经本所律师访谈杨永柱,本次换届中,现任公司董事长杨永柱未参与换届选举的主要原因为杨永柱年龄已满65岁,经个人意愿决定不再参选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本所律师认为,鞍重股份本次换届的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本次换届半数以上董事变更的原因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理性。
    
    (二)鞍重股份控制权是否已发生变更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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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
    
    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
    
    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鞍重股份2019年10月20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分别访谈杨永柱、温萍,杨永柱持有鞍重股份57,46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4.86%,温萍持有鞍重股份31,977,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83%,杨永柱与温萍系夫妻关系,合计持有鞍重股份 38.69%的股权,杨永柱、温萍所持股份的表决权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形,其亦未通过托管等方式将表决权委托给其他主体行使,故杨永柱、温萍夫妇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根据鞍重股份的说明并经分别访谈杨永柱、温萍,虽然杨永柱不再担任董事职务,但未来仍能够以控股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因此公司的控制权并未发生变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杨永柱、温萍夫妇拥有鞍重股份控制权。
    
    除杨永柱、温萍夫妇外,持有鞍重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2名,分别为第三大股东中禾金盛、第四大股东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06%、5.15%。本所律师认为,除杨永柱、温萍夫妇外,持有鞍重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分别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均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鞍
    
    重股份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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