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各位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阅,现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方案已由2018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2018年12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2019年6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8年12月17日召开的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范顺科、邓川、刘国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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