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5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华发01”2019年付息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5年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1月26日支付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5年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华发01。
3、债券代码:136057。
4、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5、债券余额:人民币29.455亿元。
6、债券期限:5年。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4.5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发行人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至5.50%,即自第4个付息年度起至债券存续期满的票面利率为5.5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11月26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11月2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1月2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2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2、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债券受托管理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5华发01”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15华发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5日
2、兑息日:2019年11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华发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
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刘丽婷
地址:珠海市昌盛路155号华发股份7楼资金管理中心
电话:0756-8928270
传真:0756-8281000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宁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昌盛路155号
联系人:刘丽婷
电话:0756-8928270
传真:0756-8281000
邮政编码:519030
2、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06室
联系人:徐永妍
电话:021-68826802
传真:021-68826800
邮政编码: 2001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斌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5华发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基本信息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券
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缴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 (盖章)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