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19年11月18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以2019年11月18日为股票期权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授予675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王肇文 张琦 贺正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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