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亿元(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其中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银行”)与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华侨银行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比例超过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事前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意见如下: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与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详尽资料,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与相关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在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表示认可,同意将该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笫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胡平西、傅建华、傅继军
贲圣林、张冀湘、耿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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