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独立意见
(一)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在充分了解公司本次方案调整的背景信息前提下,针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
沟通,与本次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二)《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已提交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本次方案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 9 月 18 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相关
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内容涉及对定价原则的调整,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调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事项并同
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信贷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
度及相关信贷业务,是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周转资金需要,本次贷款规模
适度,不会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行,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本次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
向相关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信贷,并同意将该方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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