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19-074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7日15:00—2019年11月18日15:00,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7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清华紫光信息港)C座1层,本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侯若洪先生。
6、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52,344,6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93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3人,代表公司股份43,497,9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399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公司股份8,846,6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87%。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人,代表公司股份8,846,7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88%。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8,843,6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9644%;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3,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8,843,6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9644%;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3,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8,843,6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9644%;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3,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2,341,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3,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宋宇红律师、陈旭光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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