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300595 编号: 2019-077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其中44人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5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77,223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400%。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普康视”) 2018年11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201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49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13,920股。
因公司2018年5月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转增8股),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13,920股增至3,445,056股。公司2018年11月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1,033,516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30%)后,继续锁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11,540股。
因公司2019年5月实施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转增8股),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锁定的股票数量由2,411,540股增至4,340,772股。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其中44人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5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77,223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30%去除拟回购股份数),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400%。
董事会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8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同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26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发布了《监事会核实的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名单》,对上述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2017年9月4日,公司公告了《欧普康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截至2017年8月26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3、2017年9月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年8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
6、2018年10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
7、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8、2019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时间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有关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7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1月3日。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于2018年11月3日届满。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19年11月1日届满。
2、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约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解除限售条件 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
1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足解除限售条件。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
2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 的 净 利 润 为
104,021,829.28元,2018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为189,664,592.23元,
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82.33%,高于业绩考核要
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激励对象的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
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44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层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面考核结果≥70,该44位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标准系
4 售的额度: 数为1.0,满足100%解除
限售条件。5位激励对象个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人层面考核结果<70,满
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
≥70 1.0
<70 【月度综合考评分≥70的月份数】/12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44位激励对象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有5位激励对象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该5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3,107股。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9位。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77,223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30%去除拟回购注销的股份数),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400%。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公告日获授的限制已解除限售的第二期可解除 本次解除限售
姓名 职务 前的本次限性股票数量数量(股) 限售的限制性继续锁定的限制股票数量占总
制性股票数占总股本的 股票数量(股)性股票数量(股) 股 本 的 比 例
量(股) 比例(%) (%)
尹茵 董事 226,800 0.0562 54,000 97,200 129,600 0.0241
FU 董事 204,120 0.0505 48,600 87,480 116,640 0.0216
ZHIYING
100%解除限售的
中层管理人员、 1,496,218 0.3705
核心业务(技术)
人员(42人) 3,909,852 0.9681 930,916 2,234,202
部分解除限售的
中层管理人员、 96,325 0.0238
核心业务(技术)
人员(5人)
合计 4,340,772 1.0748 1,033,516 1,777,223 2,480,442 0.4400
备注:以上股数为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股数。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49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44位激励对象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有5位激励对象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49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
3、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2017年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49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777,223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30%去除拟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49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44位激励对象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有5位激励对象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49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777,223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30%)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49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49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1,777,223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30%)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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