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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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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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本所律师受指派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出席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董事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及会议议案、出席
    
    对象、登记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5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栋1606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夏如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15:00至2019年11月15日15:00的任意时刻。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
    
    法律意见书
    
    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截至2019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1,514,371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35.8086%。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830,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20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8,344,4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1288%。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 《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已经2019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前述第1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90,032,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91%),1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8,3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4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8,517,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098%),1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8,3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165%)。
    
    2. 前述第2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98,332,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1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6,817,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3%),1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前述第3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9,972,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789%),7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8,3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法律意见书
    
    数的4.184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8,457,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533%),7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2%),8,3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16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方诗雨
    
    经办律师:
    
    王璟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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