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核查意见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保荐机构”)作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力合科技拟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30号)核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0.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2,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4,792,066.04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8,007,933.96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0月30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9]第4-00025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与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放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16010185 182,338,800.00 环境监测系统扩产项目,研发
公司长沙分行 67889999 中心建设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6150078801
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600000730 296,247,400.00 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麓谷科技支行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 80000000613 449,421,733.96 长江流域及渤海湾水质巡测项
公司古曲路支行 0000008 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合计 928,007,933.96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的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建设期(月)
环境监测系统扩产项目 9,548.57 18
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29,624.74 36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8,685.31 12
长江流域及渤海湾水质巡测项目 5,645.40 24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39,296.77 -
合计 92,800.79 -
其中39,296.77万元拟用于补充营运资金项目。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的余额资金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议案》,根据《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募集资金运用”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中明确39,296.77万元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据此公司将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39,296.77元到公司一般户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快速发展,且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主业经营规模的巩固和扩大,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专户中“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39,296.77万元向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营运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同意力合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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