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以及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办理工商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此次章程修订内容,并同意将此章程修订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此次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二、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进行了专项审核。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主业经营规模的巩固和扩大,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专户中“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39,296.77万元及利息向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营运资金。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郭珍女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现象;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及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公司郭珍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肖海军、谢青季、刘爱明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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