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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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因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及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5日,并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587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姚文英
    
    独立董事:栾 凌
    
    独立董事:关 勇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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