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南: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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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5号;
    
    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建新路88号,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黄水寿,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
    
    黄飞刚,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俞国政,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黄剑鹏,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赵不敏,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席日兰,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钱苏凯,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冯叶飞,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 1 —
    
    史武军,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业安,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陈,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彭莉丽,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南”)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ST东南未能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二、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根据*ST东南于2019年6月28日披露的《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2018年度*ST东南原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及其附属企业累计非经营性占用*ST东南资金117,510.11万元,占*ST东南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82%;截至2018年末,大东南集团占用*ST东南资金余额为73,355.19万元,占*ST东南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60%。截至2019年6月26日,大东南集团已偿还上述占款。
    
    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根据*ST东南于2019年6月28日披露的公告,2017年以来,大东南集团在*ST东南未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以*ST东南名义为大东南集团及非关联第三方丰球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提供对外担保金额29,340万元,占*ST东南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 —
    
    13.44%;截至2018年末,上述对外担保余额为21,777.84万元,占
    
    *ST东南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98%。*ST东南未就上
    
    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原控股股东违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ST东南于2019年5月10日披露的公告,*ST东南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2019年7月31日,*ST东南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在2018年10月16日,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对大东南集团进行破产重整,并于2019年6月26日完成对大东南集团持有的*ST东南524,158,020股股份的司法拍卖。截至2019年7月31日,上述股份已完成过户,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成为*ST东南控股股东。在*ST东南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大东南集团作为*ST东南原控股股东,因司法拍卖违规减持了*ST东南股份。
    
    *ST东南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6.1条、第6.2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8.3.4条的规定。
    
    *ST东南原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8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3 —
    
    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
    
    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
    
    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南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黄水寿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南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南时任财务总监俞国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 4 —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南董事黄剑鹏,时任董事赵不敏、席日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东南监事钱苏凯,时任监事冯叶飞、史武军,副总经理王业安,时任副总经理彭莉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东南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黄水寿,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时任财务总监俞国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黄剑鹏,时任
    
    — 5 —
    
    董事赵不敏、席日兰,监事钱苏凯,时任监事冯叶飞、史武军,副
    
    总经理王业安,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陈,时任副总经理彭莉丽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黄水寿、黄飞刚、俞国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东南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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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5号;
    
    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建新路88号,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黄水寿,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
    
    黄飞刚,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俞国政,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黄剑鹏,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赵不敏,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席日兰,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钱苏凯,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冯叶飞,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 1 —
    
    史武军,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业安,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陈,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彭莉丽,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南”)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ST东南未能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二、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根据*ST东南于2019年6月28日披露的《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2018年度*ST东南原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及其附属企业累计非经营性占用*ST东南资金117,510.11万元,占*ST东南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82%;截至2018年末,大东南集团占用*ST东南资金余额为73,355.19万元,占*ST东南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60%。截至2019年6月26日,大东南集团已偿还上述占款。
    
    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根据*ST东南于2019年6月28日披露的公告,2017年以来,大东南集团在*ST东南未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以*ST东南名义为大东南集团及非关联第三方丰球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提供对外担保金额29,340万元,占*ST东南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 —
    
    13.44%;截至2018年末,上述对外担保余额为21,777.84万元,占
    
    *ST东南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98%。*ST东南未就上
    
    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原控股股东违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ST东南于2019年5月10日披露的公告,*ST东南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2019年7月31日,*ST东南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在2018年10月16日,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对大东南集团进行破产重整,并于2019年6月26日完成对大东南集团持有的*ST东南524,158,020股股份的司法拍卖。截至2019年7月31日,上述股份已完成过户,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成为*ST东南控股股东。在*ST东南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大东南集团作为*ST东南原控股股东,因司法拍卖违规减持了*ST东南股份。
    
    *ST东南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6.1条、第6.2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8.3.4条的规定。
    
    *ST东南原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8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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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
    
    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
    
    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南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黄水寿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南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南时任财务总监俞国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 4 —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南董事黄剑鹏,时任董事赵不敏、席日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东南监事钱苏凯,时任监事冯叶飞、史武军,副总经理王业安,时任副总经理彭莉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东南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黄水寿,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时任财务总监俞国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黄剑鹏,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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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赵不敏、席日兰,监事钱苏凯,时任监事冯叶飞、史武军,副
    
    总经理王业安,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陈,时任副总经理彭莉丽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黄水寿、黄飞刚、俞国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东南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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