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9-087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13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监事陆忠明先生、汤国荣先生、张国华先生均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忠明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于2019年11月11日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鉴于激励计划中原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08人调整为105人;其中,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08人调整为105人,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6人调整为35人。授予权益总数为 2,723.24 万份不变;其中,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为 1,556.88万份不变,首次授予数量由1,451.50万份调整为1,417.20万份,预留数量由105.38万份调整为139.68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166.36万股不变,首次授予数量由1,054.70万股调整为1,036.90万股,预留数量由111.66万股调整为129.46万股。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19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对象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进行调整。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2019-088)。
二、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属于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本次授予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3日,向符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417.2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人民币27.4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036.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3.70元/股。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9-089)。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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